5.14 雨水调蓄设施


5.14.1 雨水调蓄设施可用于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和雨水回用。
5.14.2 雨水调蓄设施的位置应根据调蓄目的、排水体制、管网布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综合考虑后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方案优化。
5.14.3 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当地降雨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下游污水系统负荷和服务范围内源头减排设施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均溢流频次或年均溢流污染控制率,计算设计调蓄量,并应采用数学模型法进行复核。
    2 应采用封闭结构的调蓄设施。
5.14.4 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径流污染控制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调蓄量,并应以源头减排设施为主。
5.14.5 用于削减峰值流量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标准,分析设施上下游的流量过程线,经计算确定调蓄量。
    2 应优先设置于地上,当地上空间紧张时,可设置在地下;当地上建筑密集且地下浅层空间无利用条件时,可采用深层调蓄设施。
    3 当作为排涝除险设施时,应优先利用地上绿地、运动场、广场和滨河空间等开放空间设置为多功能调蓄设施,并应优化竖向设计,确保设计条件下径流的排入和降雨停止后的有序排出。
5.14.6 用于雨水利用的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有效容积。
5.14.7 敞开式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蓄水体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大于0.7m时,应设置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有警示标识;
    2 敞开式雨水调蓄设施的超高应大于0.3m,并应设置溢流设施。
5.14.8 调蓄设施的放空方式应根据调蓄设施的类型和下游排水系统的能力综合确定,可采用渗透排空、重力放空、水泵排空或多种放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其排空时间应根据土壤稳定入渗率和当地蒸发条件,经计算确定;采用绿地调蓄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大于绿地中植被的耐淹时间。
    2 采用重力放空的调蓄设施,出水管管径应根据放空时间确定,且出水管排水能力不应超过下游管渠排水能力。
5.14.9 封闭结构的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排气和除臭等附属设施和检修通道。
5.14.10 雨水调蓄池的清淤冲洗水和用于控制径流污染但不具备净化功能的雨水调蓄设施的出水应接入污水系统;当下游污水系统无接纳容量时,应对下游污水系统进行改造或设置就地处理设施。

条文说明

5.14.2 根据在排水系统中的位置,调蓄设施可分为源头调蓄、管渠调蓄和排涝除险调蓄设施。源头调蓄设施可与源头渗透设施等联合用于削减峰值流量、控制地表径流污染和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程度,一般包括小区景观水体、雨水塘、生物滞留设施和源头调蓄池等;管渠调蓄设施主要用于削减峰值流量和控制径流污染,一般包括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等;排涝除险调蓄设施主要用于内涝设计重现期下削减峰值流量,一般包括内河内湖、雨水塘和雨水湿地等绿地空间、下沉式广场以及隧道调蓄工程等。
5.14.3 合流制排水系统年均溢流污染控制率指通过调蓄设施削减或收集处理的溢流污染量和年总溢流污染量的比值。我国不同地区城市降雨特征、源头减排设施建设情况、合流制管网运行情况、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溢流污染本底情况等差异较大,应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确定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中推荐的合流制溢流调蓄池调蓄量的计算方法是截流倍数计算法,是一种基于合流制排水系统设计截流倍数的简化计算方法。该方法将当地旱流污水量转化为当量降雨强度,从而使系统截流倍数和降雨强度相对应,溢流量即为大于该降雨强度的降雨量。根据当地降雨特性参数的统计分析,拟合当地截流倍数和截流量占降雨量比例之间的关系。在设计过程中,可用截流倍数计算法估算所需调蓄设施的规模,再以数学模型法进行复核。
5.14.4 分流制排水系统雨天放江污染来源,主要包括径流污染、管道沉积污染和混接污水等。雨天径流污染主要来源于雨水冲刷下垫面产生的污染,应在系统源头分散控制,能够最大程度发挥设施的效益。调蓄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中的有关规定。
    对于没有条件进行源头减排设施建设的已建城区,可采用模型掌握服务范围内雨水径流的污染规律,因地制宜地在排水系统中途或末端设置径流污染控制调蓄设施。
5.14.5 设置调蓄设施,对径流峰值水量进行储存,可提高调蓄设施上游服务范围的排水标准。
    排涝除险调蓄的调蓄设施应对的是小概率降雨事件,为缓解城镇化高速发展条件下用地紧张,应优先利用多功能调蓄设施。在平时发挥设施原有的景观、游憩、休闲娱乐功能;在暴雨产生积水时,径流才排入设施,发挥雨水调蓄功能。因此,设计时一定要控制好设施进水口和周边场地的竖向关系,具体要求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规定。雨水调蓄池容积应通过数学模型,根据流量过程线计算。为简化计算,用于雨水收集储存的调蓄池也可根据当地气候资料,按一定设计重现期降雨量(如24h最大降雨量)计算。合理确定雨水调蓄池容积是一个十分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除了调蓄目的外,还需要根据投资效益等综合考虑。
5.14.8 生物滞留设施、下凹式绿地等具有渗透功能的调蓄设施,当土壤稳定入渗率或地下水位等条件不能满足在需要的时间内排空时,可在设施底部设置排水盲管,排入就近的雨水系统。
    采用重力放空或水泵排空的调蓄设施,其出口流量和放空时间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51174的有关规定计算。
5.14.9 雨水调蓄池使用一定时间后,特别是当调蓄池用于径流污染控制或削减排水管道峰值流量时,易沉淀积泥。因此,雨水调蓄池应设置清洗设施。清洗方式可分为人工清洗和水力清洗,人工清洗危险性大且费力,尽量采用水力清洗,将人工清洗作为辅助手段。对于矩形池,可采用水力冲洗翻斗或水力自清洗装置;对于圆形池,可通过入水口和底部构造设计,形成进水自冲洗,或采用径向水力清洗装置。
    对全地下用于径流污染控制的封闭结构的调蓄池而言,为防止有害气体在调蓄池内积聚,应提供有效的通风排气装置。经验表明,4次/h~6次/h的空气交换量可以实现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若需采用除臭设备时,设备选型应考虑调蓄池间歇运行、长时间空置的情况,除臭设备的运行应能和调蓄池工况相匹配。
    所有封闭结构的大型地下调蓄池都需要设置维修人员、设备进出的检修孔和检修通道,检修孔应设置在调蓄池最高水位以上。
5.14.10 降雨停止后,用于控制径流污染调蓄池的出水,一般接入下游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厂处理后排放。当下游污水系统在旱季时就已达到满负荷运行或下游污水系统的容量不能满足调蓄池放空速度的要求时,应将调蓄池出水处理后排放。国内外常用的处理装置包括格栅、旋流分离器和混凝沉淀池等,处理排放标准应考虑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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